課程名稱 |
國際水法與比較水法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and Comparative Water Law |
開課學期 |
104-1 |
授課對象 |
工學院 水利工程組 |
授課教師 |
李方中 |
課號 |
CIE5111 |
課程識別碼 |
521 U901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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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8,9(15:30~17:20) |
上課地點 |
共205 |
備註 |
以修過「水利法理論與實務」為佳。 限本系所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20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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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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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本課程尚未建立核心能力關連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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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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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本課程分為國際水法與比較水法兩個範疇。在國際水法部分,首先,將介紹主要國際河川及中國的國際河川。而後,將帶領學生認識中俄之間關於國際河川的協議、泰、寮、柬、越四國簽訂的《湄公河流域可持續發展合作協定》等具體協議。接著,介紹199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《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》、2004年國際法學會在柏林會議通過的《水資源法》等國際水法規範。最後,說明1997年國際法院對匈牙利與斯洛伐克就Gab?ikovo-Nagymaros 計畫爭議的判決等。在比較水法部分,將選取若干議題,而後比較下列四種國內法:中國大陸《水法》(代表相同歷史文化背景)、日本《河川法》(代表相同海島環境)、以色列《水法》(代表乾旱環境)及荷蘭《水資源法》(代表歐陸文化),以及我國《水利法》。 |
課程目標 |
在國際水法部分,在面臨亞洲大開發的機遇,有助於學生拓展視野,培養未來跨國進行水利工作的基礎能力。在比較水法部分,是期待學生從中瞭解不同背景下的水法的立法考量,思考未來我國水法的走向。 |
課程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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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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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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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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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書目 |
Bourne, Charles B. and Wouters, Patricia, International water law: selected writings of Professor Charles B. Bourne,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, London, Boston, 1997.
Wallace, J. and Wouters, Patricia, Hydrology and water law: bridging the gap, IWA Pub, London, 2006.
Swain, Ashok, Managing water conflict: Asia, Africa and the Middle East, Routledge/Taylor & Francis, London, New York, 200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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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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